《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亟需修改
2017-08-11 10:51: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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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于2004年制定并实施的部门规章《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修改以及长期司法实践应用检验,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应予及时修正。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该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有明显不足之处。首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才能会见,排除了近亲属的委托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暂行规定》排除了在押罪犯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权,显然与其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相矛盾。同时罪犯在押,律师接受委托后才能会见,近亲属如无权委托,在押罪犯显然难以完成委托律师的委托程序。其次,该会见情形中缺少刑事申诉代理的事由。《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从事的业务中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在押罪犯及其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不服具有申诉权。但《暂行办法》中却没有规定刑事申诉代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如无权会见身为服刑人员的申诉人,就无法履行好代理刑事申诉的职责。当然《暂行规定》第四项所称的“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究竟什么情形需要律师会见?其解释权在监狱,而不在律师,监狱任何理由都可以把律师拒之门外。综上,《暂行规定》在会见事由中遗漏了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需要会见监狱中的服刑人员的情形,同时应增加首次会见可以接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委托。

  另外,《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第十一条规定,“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对在押罪犯的会见应当两人以上,且需要接受监狱工作人员的监听。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会见并无人数要求,一人即可,而且会见时不得被监听。因此《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相关内容与法律相悖,应予修正。更何况,《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内容是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阶段,相关证据尚未公开,保密性更严格,律师都享有一人会见、不受监听的权利。监狱会见时,证据、判决已公开,却需两人会见并接受监听,显然不合情理。故《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等相关内容应予废除。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