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成为隐形高利贷乱象亟待重视
2017-08-11 10:51: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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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作为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借贷形式,对目前经济发展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因高利贷而导致诸多中小型企业倒闭破产现象比比皆是,其危害已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典当业目前已经成为高利贷多发的新源头,但由于它的隐蔽性,甚至暂时的合法性,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规范典当业的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发展曾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及近年来高利贷的横行,其部分内容已经成高利贷肆虐的推手和保护伞。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因此典当行只要有动产、财产权利的质押或者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即可放贷(在典当行业中称“当金”),其行为即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那么,典当行如何赚取利润呢?《办法》第36条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根据《办法》第36-38条的规定,典当行利润不仅来源于当金利息,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其收取的综合费,且《办法》并未明确综合费支付时间,实践中典当行大多是发放当金时即将综合费扣减。举一例说明,甲企业在乙典当行典当借款100万元,只要甲有房产抵押给典当行即可成立典当法律关系。至于房产之前有无抵押给他人及房产本身价值无关紧要(典当行会要求借款方提供其他担保来保证其放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办法》规定,典当时间不超过6个月,月综合费可以达到当金27‰,因此乙典当行在支付甲企业当金100万元时,会首先扣留六个月的综合费16.2万元(100万元×27‰×6个月),实际支付83.8万元。六个月期满后,甲企业需偿还乙典当行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即使按基准利率年6%计算,半年也要支付3万元)。故甲企业实际借款到位仅有83.8万元,六个月后需偿还本息103万元,年利率高达45.8%,远远超出国家保护的利息范畴,更远远超出正常企业的承受能力。但由于完全符合《办法》规定,一旦典当行提起诉讼,甲企业必然败诉,还需承担高昂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典当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办法》中关于综合费的规定原本是解决典当行管理典当物产生的费用。但事实上,房产抵押后并不改变使用及保管的主体,不会发生任何管理费用,综合费已经成为隐形的高额利息。

  综上,笔者建议:一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立即修改《办法》相关内容,对典当关系的成立、典当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等予以修改,杜绝其成为高利贷多发源头。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在如何为广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上多做文章,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