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诉讼费退还给胜诉方
2018-05-22 16:29: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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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中强调,“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再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原告(包括反诉原告)胜诉,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主动退还,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但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迄今已十年有余,人民法院大多是在未征得胜诉方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判令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而不是由法院直接退还。事实上,败诉方很少会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有时也无法实际到位。这本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却无辜转嫁给胜诉方,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应的规定,也侵害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胜诉方预交而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退还,是其法定义务。败诉方是否愿意主动交纳以及拒不交纳后能否强制执行到位等均与胜诉方无关,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义务与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是法律的捍卫者和守法护法的典范,不应对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置若罔闻,更不应将其转嫁到在纠纷中本已饱尝诉累的胜诉者身上。故笔者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应当退还的诉讼费用及时予以退还,真正做到崇德尚法司法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应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履行好管理和监督职能。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