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电话扰民乱象亟需整顿
2018-05-22 17:02: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字号:  】【打印【纠错】

  近年来,营销电话不分时空的狂轰滥炸,广大群众不堪其扰。它像一块“牛皮癣”屡禁不止,有的背后甚至还存在电信诈骗的隐患。

  泛滥的营销电话不仅扰乱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而且大多属于违法行为。《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因此,向客户主动发送商业性信息的前提,是经客户同意或主动请求。大多营销电话是在未经客户同意或请求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公众打电话推销产品,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对营销电话乱象的防治整顿,不仅要求广大群众提高自身识别能力,采取诸如下载软件拦截垃圾短信或电话等有效措施外,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不能坐视不管无所作为,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法定的行政机关,对营销电话的整治责无旁贷,其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违法发送广告的广告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以有效威慑和打击肆无忌惮违法经营者,净化目前泛滥成灾的电话营销市场。

  其次,铺天盖地的营销电话多数是因为受众个人信息的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对营销电话的业主应深究其信息来源,对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以从源头上遏制营销电话泛滥之势。

  第三、工信部作为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的主管机构,具有规范信息通信服务市场的职责,同时承担维护市场秩序、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工作。工信部门应加快科技更新,研发提升阻止识别骚扰电话技术,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屏蔽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规范通信服务市场。同时设立不良电话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对被多次投诉电话业主依法处理。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