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令”政策违法应予废除
2018-05-22 17:03: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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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调控房价,全国多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房屋“限售令”,禁止买房人在取得房产证之后2年、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将房屋上市交易。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因此公民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法律内涵不仅包含了占有、使用和收益,更重要的体现在“处分”上。显然,限售政策其实就是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完整物权的行使,限制其对房屋财产的处分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政策限制公民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在目前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设定“限售”这种减损公民处分其合法财产权利的规范,其制定“限售令”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我国的确存在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标的物,如枪支、黄金、白金、文物等,但这些标的物限制买卖均是有相应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限售令”显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不会产生限制买卖的法律效力。在限售期内买卖房屋行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由于“限售令”的存在,在政府房产交易部门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限售令”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司法精神相悖,不能彰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应予废除。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办发〔2018〕29号《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此次清理范围的重点之一是限制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笔者以为“限售令”应属于此范畴。故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应以此为契机,立即废除“限售令”政策,从而落实号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然,废除“限售令”并不意味着楼市调控政策的放弃。事实上,政府有很多种调控楼市的方法,但不论哪种方式方法首先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