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市场垄断现象应进一步予以整治
2018-06-14 16:13: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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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程市场垄断现象由来已久,主要原因在于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国网电力公司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其它企业毫无话语权。部分地区甚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相关业务只能由供电部门承接,其它民营企业无法参与公平竞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规定,“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因此,电力工程市场垄断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限制了正常的竞争行为,同时也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另外,因垄断而导致了高价格,增加了诸多用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针对电力工程市场垄断情况,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部门已相继制定相关政策,力图打破垄断,开放电力市场,但事实情况并不尽人意。主要存在的问题有:⑴部分供电企业仍然采取直接或者变相指定的方式要求用户选择关联企业,否则在审批、验收环节百般刁难,甚至不予供电。⑵供电部门下属的如施工、设计等三产企业名义上虽已剥离,与国网电力公司无关,但其主要行政人员依然是电力公司人员,三产企业创造的大部分利润仍是电力公司职工隐性福利工资来源之一。⑶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民营企业还无法公平进入竞争市场。对此,笔者建议:

  1、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深入开展电力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供电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杜绝垄断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强化对供电部门的监管,责令供电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充分尊重和保障用户在受电工程中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纠正限制非关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真正实现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化。

  3、加快推进供电企业主业与关联企业分离工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在人、财、物彻底分离,使关联企业真正成为权责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同时,切实防止和杜绝关联企业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和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误导或者妨碍用户的自主选择,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电力体制要深入地进行改革,电力工程审批作为一项行政权力,不应当由国网电力公司来行使,而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同时,电力工程验收成员应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是有国网电力公司三产企业参与的工程招投标,国网电力公司所有人员应予回避。

  5、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及供电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对所涉规章、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清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工程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