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政牵涉亿万人,岂能简单“一禁了之”
2018-09-04 15:24: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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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8年1月颁布的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也就是说,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属于机动车辆,不能再使用了。据调查,我国现在电动车的平均行驶速度已达到了40km/h,远超过国家新标准的25km/h,按此新标准,现行的电动车,全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要求,或将强行淘汰。

  近十年来,我国的电动车发展速度很快,据统计,我国目前现有各类电动车为2亿多辆,且每年平均以3000万辆的速度增加。由于它具有体积小,重量轻、起动快、快速和节能环保的特点,十多年时间在我国发展迅速,方便了群众的出行。同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统计,多年来,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上升。于是有专家认为,电动车速度快,数量多,应该限制其发展,这大概也是新标准强行推出的原因。

  实施新标准,意味着一是将有数亿人的出行受到限制。由于不符合制造标准,大多将会被收缴强制报废。大量社会财富遭受损失、被浪费;二是全国二亿多的电动车保有量不仅仅是方便人们的出行,它还背负着无数个行业的生存发展,承载着无数的职业人的“饭碗”,连结着数千万家庭的生计。若简单的一禁了之,必将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与反响。推出和实施新标准,也反映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标准涉及面广,应该听证、充分论证在先

  一是新版电动自行车标准涉及超过2000家制造业和500万以上的从业人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制造业不旺,对行业的的冲击可见一斑。

  二是新标准牵涉到数亿出行人,是“天”大的事,如此“天”大的事,不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民众参与进行听证而武断强推标准,其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必将会大打折扣,从而无法贯彻执行。

  二、管理者本位主义作祟,对民众出行需求置若惘闻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项公共政策,应该考虑它的可行性,使用电动车出行的大多是普通民众,民众的可执行性应是它推出的根本。当前城市交通压力增大,这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原因是公共交通欠发达和汽车对交通资源的占用比例大,作为绿色、低碳出行的主要工具电动车,应该鼓励使用与发展才符合社会发展之需。所谓速度快和事故多均不能称为强推出的理由,不可因噎废食,只要管理到位,风险依然可控。作为管理者应该率先体验新标准的要求,体验标准的可操作性,才能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

  比如广东“禁电”,出台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东莞市“治摩办”提醒广大市民,东莞在出台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的规定后,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严格依法处罚。这种做法,显然是简单的一禁了之的懒政行为。

  三、强制报废,民众财富损失谁来买单

  新标准除了规定的电动车自行车的车重和速度外,还有其它技术指标,那么对于群众手中的电动车而言,若不符合标准,如何处置问题是个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问题,若强制报废,一是社会财富损失巨大,二是民众的财产损失如何补偿,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又一大问题。

  为此,对于当前的电动车新政,提出以下建议:

  1、对所有电动车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按照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办理相关牌照。根据标准参数将电动车纳入机动与非机动分级系统,对电动车进行归口管理。

  2、制定电动摩托车和轻便电动摩托的管理标准

  参照机动摩托车的标准,制定电动摩托车的新标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一是规定行驶道路。二是规定行驶速度。三是严格交通处罚。

  3、对保有电动车的管理

  一是进行车辆安全性检查,换发牌照。二是设立1-2年过渡期,逐步淘汰。三是进行购车补贴和购车换置。

  电动车新政是个牵涉千家万户的大事,各级政府作为管理者,如何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应从方便民众出行和使用安全性各方面,均等考虑,制定符合国情的电动车管理政策,是个关注民生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作者:丁炎生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