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小区地锁 和谐公民关系
2018-09-04 15:29: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字号:  】【打印【纠错】

  如今在各个居民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司空见惯的就是业主私装地锁,侵占公共用地据为己有,这个问题一直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小区绿化带及公共路面应属于全体业主,不属于个人,然而有些人仗着自己住处与公共路面挨得近,就理所当然的把那块地当成自己家的,安上地锁,俨然成为自己家的私人停车位。这种做法自私自利,破坏公德,影响居民和谐关系。那么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说地锁之困,是停车难问题的凸显。

  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很多地方都是通过执法部门强拆。这个方法治标不治本,待执法人员走后,拆除的地锁又悄悄“死灰复燃”了,部分人员重新私装上了地锁。停车难是当前各小区的共性问题,也是历史所遗留的问题,不是拆几个地锁就能解决的。地锁是“病征”,停车难才是“病根”。笔者想,如果条件允许,可建设立体停车库,用最小空间发挥最大的作用,这样一来,方便了业主不说,大家也会从中受益。居民有地方停车了,社区形成了良好的风气,大家自然不会再安地锁私自“圈地”了。

  其次就是提倡社会协商,共同遵守“市民公约”。公共用地不能私自圈占,更不能私设地锁,通过协商是能够进行治理的。要解决地锁和停车难问题,业主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讨论,形成“市民公约”,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待绝大多数同意后,大家要共同遵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提倡社会协商,对大家都有好处,实在不行,可由执法部门对地锁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再有,通过物业自管,完善小区相关设施。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和城管及交警部门协作,结合辖区空闲场所,设置一些公共停车场,供小区居民停放车辆。针对停车难的问题,还可根据沿街比较宽的道路,探索晚8点单边停车方案。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还小区地面原样的前景就不会太远。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居民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院落私装地锁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其他业主或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拆除妨碍物,恢复原状。在此,笔者建议,能否扩大执法权,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处罚难的问题。不过,也有不少居民呼吁,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后续措施,私装地锁之风难刹。也希望地方人大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式,进行约束和管控。

  笔者以为,法律制约势在必行。这里,可以借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堪称“最严停车条例”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1日开展实施。其中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小区停车难问题上,国内其他城市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措施呢?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一小区几年前拆除地锁,至今无反弹。拆除地锁前,居委会先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三个机动车出口,并聘用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在出入口设岗亭。本社区居民凭车证刷卡进出,社会车辆如要进小区需要刷卡交费;拆除地锁后,居委会又将废弃地铺装成停车场;同时与小区内的单位协商,开放闲置院落供居民停车,拓展出50多个停车位。后来,又开始实行单向行驶、增设挪车电话服务等,为居民提供更多停车便利。

  上海则利用高架桥孔下的空间,建设了桥孔公共停车场。同时推出“上海停车”APP,利用大数据采集和优化分配算法等技术,向公众提供实时停车信息,市民可查找并通过错时、定时、预约等方法,实现就近停车;南京在老旧小区的道路边建设立体车库,实现在单位面积内停放更多的车辆;而杭州则鼓励社区和单位“结对子”,利用白天、晚上的时间差互借泊位,错时停车。

  停车问题解决了,地锁自然而然就消失了,社区居民没有了停车、地锁之烦忧,心情也就顺畅了,这必将大大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才能真正形成。

作者:黄正萍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