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典当管理办法》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2018-11-27 14:45: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字号:  】【打印【纠错】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最高院、最高检以及相关部委也纷纷表态将采取诸多有效措施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壮大。

  众所周知,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为生存发展而被迫高利借贷而导致破产倒闭现象比比皆是。高利贷作为索取高额利息的借贷形式,对民营经济发展负面影响及危害已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但典当行业中不动产抵押借贷是高利贷另一形式,由于它的隐蔽性,甚至暂时的合法性,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规范典当业的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发展曾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及近年来高利贷的横行,其部分内容已经成高利贷肆虐的推手和保护伞。

  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因此典当行只要有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即可放贷(在典当行业中称“当金”),其行为即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那么,典当行如何赚取利润呢?《办法》第37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根据该规定,典当行利润不仅来源于当金利息,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其收取的综合费,且《办法》并未明确综合费支付时间,实践中典当行大多是发放当金时即将综合费扣减。举一例说明,甲企业在乙典当行典当借款100万元。只要甲有房产抵押给典当行即可成立典当法律关系。至于房产之前有无抵押给他人及房产本身价值无关紧要(典当行会要求借款方提供其他担保来保证其放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办法》规定,典当时间不超过6个月,月综合费可以达到当金27‰,因此乙典当行在支付甲企业当金100万元时,会首先扣留六个月的综合费16.2万元(100万元×27‰×6个月),实际支付83.8万元。六个月期满后,甲企业需偿还乙典当行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即使按基准利率年6%计算,六个月支付3万元)。故甲企业实际借款到位仅有83.8万元,六个月后需偿还本息103万元,年利率高达45.8%,远远超出国家保护的利息范畴,更远远超出正常企业的承受能力。但由于完全符合《办法》规定,一旦典当行提起诉讼,甲企业必然败诉,还需承担高昂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典当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办法》中关于综合费的规定原本是解决典当行管理典当物产生的费用。但事实上,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后并不改变使用及保管的主体,不会发生任何管理费用,综合费就是隐形的高额利息。

  综上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立即修改《办法》相关内容,对典当关系的成立、典当费用标准、收取方式,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借贷等内容予以修改。如此,既可有效促进典当业健康良性发展,也切实解决民营经济运营过程中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