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相关部门多宣传“首罚不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018-11-27 14:45: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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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明星范冰冰偷逃税事件引发舆情沸腾。范冰冰偷逃税数额巨大,但仅被处以天价罚款,未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网民众说纷纭,不少人认为是因相关部门公开包庇官商勾结所致,也有人提出“首罚不刑”规定应予修改或废除。对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及相关主流媒体对此舆情不应充耳不闻、置之不理,而应对“首罚不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多加宣传,以正视听。

  “首罚不刑”制度源自我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才通过,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逃税罪设定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是有利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重要规定。因为我们国家税法名目较多,适用与执行随意性太大,加之民众及企业纳税意识普遍不强,逃税现象比比皆是。在法难责众的情况下,设计了一个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可以保护一大批企业家和个人纳税人。这对我国当前相对薄弱的实体经济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另外,“首罚不刑”制度的设置,不一步到位用刑罚手段处罚,而先用行政法予以调整,对于纠正我国长期以来片面重视处罚、忽视补偿的弊端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本案中对范冰冰采取刑事处罚,范冰冰可能就不会全额补交税款并承担严苛的罚款。采用“首罚不刑”制度后,其所逃税款就能全部到位入库,再对其处以巨额的罚款,同样充分发挥了法律警示与教育作用。

  综上,“首罚不刑”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也是我国法律制度进步的体现,因此相关部门对此应加大宣传释疑解惑,提升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措施的理解与信服。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