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出台丧假的相关规定
2019-08-16 16:01:00
来源:民进盐城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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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但国家相关部门至今尚未出台丧假假期天数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难以落实。

  关于丧假假期天数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层面的仅有1980年2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该《通知》虽仍有效,但在适用性存在很多弊端。一是该《通知》仅仅适用国营企业,而对目前大量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来说丧假规定尚无法可依。二是根据该《通知》规定,享受丧假条件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而将公婆、岳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排斥在外,既不合人情,也有违风俗习惯。三是假期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不仅存在弹性过大,而且假期明显过短。在我国诸多地区丧礼都需三天以外,要求职工在亲人举行丧礼期间仍要正常工作,过于苛刻而不近人情。

  婚假问题因我国大多地方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而丧假事项至今尚无法可依。我国自古以来就注重丧礼,“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丧假规定的出台,不仅仅关系到广大职工权益保护,而且引发广大民众对传统文化的弘扬与继承、对生命的敬重与思考都有一定积极作用。故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定,对丧假的假期天数、享受丧假的对象等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作者:左兵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