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诸如此类的对闲置土地管理规定并非新政,早在1999年有关部门就制定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期间2008年1月和2009年9月国务院还两次就节约集约用地发出通知,要求对闲置用地征收20%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收“增值地价”,闲置满两年的土地应该收回。然而,也许是由于此项政策出台之际我国经济正遭遇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所回落而未得到及时、严格、有效地贯彻执行;或因政策本身制定得不够严密、存在某些漏洞、缺乏可操作性,在贯彻实施中被规避、变通而执行不到位。
当前国土资源既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控制因素,又是重要保障条件。由于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上采取的“双限”政策已初见成效,且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分析认为,受调控政策影响,目前全国楼市普遍不景气,有的开发商看市场不好,会故意推迟开工或竣工,影响到调控的效果。因此,当前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更严厉、更具执行刚性和操作性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念紧闲置土地的“紧箍咒”是很有必要的。
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来看,似乎是吸取了以前有关规定遭遇“执行难”的教训,也针对近期全国土地市场出现的新动向、新苗头而修订了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开、竣工时间和开发进度,并且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等部门,纳入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些都是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透出的新亮点,更具有执行刚性和可操作性,也更有利于遏制开发商闲置土地的行为。
但是,修订草案规定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一个前置语:“经批准后”,言下之意就是未经地方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不能“擅自”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这无疑会弱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刚性,最终使这项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要想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土地闲置,还须把“紧箍咒”念得再紧一些。只有在政策制订上不留余地,执行刚性才会更强、效果也会更好。
当前国土资源供应保障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方面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开发程度不够,甚至还存在土地闲置现象;另一方面,有些好的项目,因为没有土地、没有指标,或者是由于拆迁问题,落地遇到困难。“有项目没土地、有土地没投入”这两种现象同时存在,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各方面工作。笔直认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闲置土地处理、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2011年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耕地、稳定农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闲置土地的处理、利用,不仅是清理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的难点和关键。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措施,把闲置土地处理、利用工作抓到底,使现有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其次是加大执法力度,抓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对闲置土地的处理,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和第 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二要坚持实事求是,有利于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三要重点抓好闲置土地的科学调整与集约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的, 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项目资金不落实、近期难以开发建设的,要调整使用;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征地补偿费用的,应按原批准文件或合同的规定,解除用地合同、撤销用地许可。土地闲置满二年的,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投资落实,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且所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允许继续使用土地,但要明确开发建设期限,并要收取土地闲置费或处以相应的罚款;对因资金等原因未按原规模开发建设的,可依其实际投资开发能力,重新签订用地合同,核定用地面积,收回多余土地。对由于外部基础设施原因而不具备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进行土地置换,调整使用其他土地,对属于原规划不当,不应占用的耕地,目前尚未填土平整,且闲置不满二年的,要采取易地调整用地的办法,退建还耕;闲置满二年的,要坚决依法收回,还耕还农。
第三是重点抓好复耕、复垦,制止耕地荒芜。土地资源有限,发展空间无限,一定要把控制因素从被动控制变为主动利用,从被动适应变成自觉行动,真正作为一个倒逼因素和现实条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提高单位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土地附加值和产出率,坚持走节地提效的发展道路,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既是国家大政方针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也是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和谐发展、绿色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土资源管理对城乡发展发挥着重要的资源保障和资金保障作用。项目要落地就要用地,但不一定是新增用地,落地方式既有新增用地,更要注重盘活土地存量、提高产出率、优化利用方式。凡近期不能开工建设的闲置耕地,要把复耕责任逐块落实到单位和人头,限期复耕,不误农时。对已填土平整的,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尽可能组织复垦、复耕,发展种植、养殖业等。对已经复耕的,要督促复耕责任人切实保证耕种质量。各地要把消化利用闲置土地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重点工作,凡有闲置土地可利用的市、县,在没有充分调整利用之前,应停止审批新增用地。各省(区、市)必须根据各地土地闲置的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等情况,相应核减或停止下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确需新增用地的,必须专项申请用地计划指标,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闲置土地的再生利用。今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土地指标的下达只可能紧、不可能松,这是大势所趋。各地要对闲置土地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障闲置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对限期动工及经批准允许继续使用土地,到期仍未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复耕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利用作为2012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对土地闲置较多的地方,要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认真清理存量土地尤其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土地,这个问题一定要严肃起来,一定要严格执法,该收回就收回,纪检、国土部门要联合执法,切实严肃纪律,加强闲置土地处理。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闲置土地处理、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指导,狠抓督促落实,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执法和检查,提升规划管控水平,着力增强土地的保障供应能力,不断提高土地服务发展、惠及民生的水平,为新一轮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民进淮安市委 包卫兵、徐培华、包文兵) 网站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