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韩、中日等渔业协定的生效,我国广东、山东及江苏沿海的连云港、南通、盐城等地的渔民都将失去传统的捕捞海域,加上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沿海养殖业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广大渔民面临“船多海小”、“船多鱼少”等渔业资源不足的严重矛盾,许多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都将转产转业,寻找新的生存空间。
可是,由于渔民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缺少一定的投资资金等原因,转产转业空间非常狭窄,渔民收入增幅逐年递减,一些失海渔民成了新的弱势群体。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渔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莫让生活在偏僻渔村的渔民成为社会主义优越制度的“遗忘角落”,可以根据失海渔民的年龄段分别实施保障措施。如:将16周岁以上转产的渔民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分别提供失业救助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同时,政府出台渔民养老保障的指导性意见,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不同的享受待遇,实施渔民养老保险先试点或先为“双转”渔民建立养老保险。
转产渔民的保障资金可以通过四个渠道统筹解决:
一是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争取国家更多政策性资金,使减船转产渔民得到更高的补偿。
二是由海业主单位支付。可尝试“谁开发、谁负责”的补偿办法,并与其他补偿办法相结合,使失海渔民在海洋开发征用中共同受益。
三是由乡村集体收入适当支付。
四是从海域使用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可根据实际,并结合用海业主单位支付资金、上级补偿资金、地方出资比例等,来合理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通过以上渠道逐步为所有转业渔民建立养老保险,从而彻底消除转产渔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民进连云港市委 董淑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