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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江苏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民进江苏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简称省直工委)是在民进江苏省委的领导下,依托省委机关各职能处室,负责组织、联系、协调省级直属基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工作机构。


    一、省直工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进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指导、推动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组织、推动基层组织和会员围绕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基层组织和会员情况,指导基层有计划地做好组织发展和后备干部推荐工作;
    (四)开展对基层干部和新会员的培训工作;
    (五)讨论、决定省直工委的重要事项:
    1、制定省直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2、决定和部署省直系统重大活动;
    3、讨论、批准省直新会员,并报民进省委备案;
    4、对基层支部、总支、基层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或撤销提出意见,对基层组织的换届进行指导;
    5、研究、决定对先进基层组织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6、讨论对违反民进章程的会员的处分决定,并提出意见,报民进省委批准。
    (六)指导基层开展组织活动,加强各基层组织之间、省直工委与各市委会之间的横向工作交流,组织会员进行参观考察和学习交流活动;
    (七)协助基层组织加强与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
    (八)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省直工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省直工委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若干名。其组成人员由各基层组织推荐,报省委主委会议审议通过,任期与民进省委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机构成员可以通过相应组织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二)省直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直工委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人选由省直工委主任会议任命。


    三、省直工委工作规程
    (一) 省直工委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基层
干部大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通报省直工委工作,听取基层组织工作汇报,布置基层组织工作。
    1、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2、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3、基层干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二)省直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问题需经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能作出决定。


    四、本工作条例经省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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