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工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进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指导、推动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组织、推动基层组织和会员围绕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基层组织和会员情况,指导基层有计划地做好组织发展和后备干部推荐工作;
(四)开展对基层干部和新会员的培训工作;
(五)讨论、决定省直工委的重要事项:
1、制定省直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2、决定和部署省直系统重大活动;
3、讨论、批准省直新会员,并报民进省委备案;
4、对基层支部、总支、基层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或撤销提出意见,对基层组织的换届进行指导;
5、研究、决定对先进基层组织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6、讨论对违反民进章程的会员的处分决定,并提出意见,报民进省委批准。
(六)指导基层开展组织活动,加强各基层组织之间、省直工委与各市委会之间的横向工作交流,组织会员进行参观考察和学习交流活动;
(七)协助基层组织加强与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
(八)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省直工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省直工委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若干名。其组成人员由各基层组织推荐,报省委主委会议审议通过,任期与民进省委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机构成员可以通过相应组织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二)省直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直工委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人选由省直工委主任会议任命。
三、省直工委工作规程
(一) 省直工委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基层
干部大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通报省直工委工作,听取基层组织工作汇报,布置基层组织工作。
1、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2、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3、基层干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二)省直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问题需经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能作出决定。
四、本工作条例经省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