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实意义
2016-08-19 14:42:00
来源:民进连云港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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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中国在西汉汉宣帝时便发明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大致规定了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思想一直为历朝历代所沿用。

  新中国成立后,因批判封建文化传统、封建法律思想, 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尤其是在六七十年代,亲属之间互相举报成一时之风,虽在当时惩罚犯罪实现了公义,但从整体利益上看,也未必实现了社会安宁最大化。相反,在追求法律公义的同时淡化了人性、失去了亲情,进而破坏了家庭。

  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马克思曾说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从本质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家的利益,保护家庭生活和谐美满,以小家成大家。这正与我国当今和谐社会理念相对应补充,且在协调人际关系、 缓和家庭社会矛盾、延续人类璀璨文明方面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即便美国法律也规定夫妻之间即使知情也没有作证的义务。

  法律不是一层不变的,社会在进步,立法者的思维也该发生变化。国家公权力的惩处更应该从家庭和谐、感化人性层次出发,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挽救罪犯,而不是惩处罪犯。因此,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实到我国法律当中,为法治社会添砖加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薛尚书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