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才能理清边界
2017-07-11 10:45:00
来源:民进淮安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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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乡土中国》有感


  《乡土中国》是由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课程内容辑录而成,距今也已70余载。虽时隔半个多世纪,书中对中国现代化与传统秩序分析仍然发人深省,以现在的眼光看来仍不过时。

  书中分析最深刻的莫过于对“私”的论述。费孝通先生在书中讲到我们的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没有清晰、明显的界限,这是我们“私”的毛病的来源。我们的社会格局像是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这种联系富有伸缩性,每个人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他将这种社会格局定义为差续格局。

  差序格局使得我们一切价值的考量都以“己”为中心。任何价值评判都需依所评判的对象和“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一切普遍的标准和规则并不发生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虽有统一标准的法律,却不能统一标准的执行,守法、执法、司法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收缩”的原因。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们对“私”最大的感触莫过于法庭上谎言和当事人的“委屈”。法庭上当事人可以肆无忌惮的撒谎,否认自己曾经的陈述,否认自己做出的行为,甚至否认自己签字的合同。证人也可以无所顾忌的作伪证,描述那些他并不知晓的事实,指证那些他理不清的关系,甚至肯定那些子虚乌有的事件。我们还会经常遇到许多事实和法律都清晰明了的案件,但违约一方总认为其行为正当、理由充分,始终视既有法律规则于不见,始终认为自己遭受了天大的委屈。

  我曾审理过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并已支付全款,房价上涨后被告反悔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庭审中,被告对收取全部款项无没有异议,其陈述款项是原告私自打到其银行账户上的,她不清楚原因,其拒绝出卖房屋是因其丈夫未经其同意私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矢口否认合同为其本人所签,其丈夫也出庭作证证明其妻子的说法。后经调取银行监控发现,被告本人在原告向其汇款的当日在银行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当场收取原告转账的全部购房款。即便交易过程查清之后,被告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认为现在房价上涨她亏大了,坚持要求原告再多支付十几万元。

  这个案子被告露骨的表现出了被告的“私”,为了自己可以突破道德底线,可以破坏既定规则,也可以逾越法律边界,视交易秩序、法律规则和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作为基层法官的我们可能每天都会遇到,我们也会时常会讨论诸如“如何建立规则意识”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问题,但我们讨论则重点往往侧重于“罚”,却从未对根植“私”的社会结构有过思考。

  虽然工业化、信息化及城市化的发展加速了人口流动,实现了社会的剧烈变迁,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旧有的社会结构,实现血缘和地缘的分离,使得人们不再圈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我们已逐渐进入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但轮廓明显、边界清晰的团体结构仍未建立,以“己”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也未完全改变。根植于这差序格局的“私”也并未消失。

  “私”的改变根源还是在要建立规则明确、边界清晰的团体社会结构。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因为规则明确、边界清晰其实也就是权利、义务的清晰,这包括团体内成员之间、团体与成员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我们所做的裁判都是理清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司法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社会作用。

  上述案件很庆幸的是通过调查清了哪一方做虚假陈述,可更多的情况是我们并无法去查清案件中截然相反的两方陈述到底孰真孰假,在此情况下,法官也不能拒绝裁判。我们需要恪尽职守、沉着审慎,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据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现有法律规则和举证规则去裁判,在可以理清的权利、义务上慎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出与现有法律和举证规则相悖、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向左的裁判。

  我们所裁判的每一个个案不但影响着案件当事人的个体权利,也引导着整个社会对规则的判断。司法权的滥用将使权利、义务的边界不清、规则的适用标准模糊,这将产生“催化剂”作用,使“私”的影响扩大到民众对规则和司法的信心,其破坏力远比“私”更为严重。

  司法裁判容不得半点“私”心,只有无私才能彰显公正,只有公正才能理清边界,只有边界清晰才能拒“私”而远。(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作者:张春云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