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22-02-07 15:41:00
来源:
【字号:  】【打印【纠错】
 《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已经民进十四届十五次中常会审议批准,全文如下:

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21年9月14日民进十四届十五次中常会审议批准,2022年2月7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下简称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指民进组织、会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在履职活动和本职工作中了解的社会情势和群众意愿,书面报送民进组织,民进组织收集办理、向政协和党委统战部门反映、开展相关研究和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履职尽责。

  第四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性质定位,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社会,关心民生,反映民情民意民智,增进人民福祉。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注重理性分析,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相关情况和诉求。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注重研判防范风险隐患。

  (五)坚持集智聚力,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作用,增强工作联动,体现民进组织优势、界别特色。密切联系各方,体现统一战线特色。

  (六)坚持双向发力,把议政建言、凝心聚力作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功能,落实到全过程各环节。

  (七)坚持质量优先,注重社情民意信息的真实性、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强能力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把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 民进中央负责制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工作,推动工作联动;地方组织贯彻落实民进中央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指导和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民进中央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执行民进中央决定,开展社情民意信息日常工作,机关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省级组织、有条件的市级组织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其他地方组织、基层组织至少安排一名兼职信息员。

  第八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畅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渠道,规范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签批、报送、反馈和统计、存档、保密等工作,编发工作手册,推广优秀案例和经验,推动方式方法创新。

  第九条 民进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学习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分析社情民意动态,研讨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第十条 民进各级组织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社情民意信息,确保时效性;重要社情民意信息即收即报。

  第十一条 民进各级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会员积极性,为会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民进会员应当正确行使《会章》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会章》规定的义务,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民进各级委员会委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实职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特约人员的会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民进各专门委员会应当重视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会议、调研、联谊等活动中及时收集和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在议政建言工作中充分利用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当执行保密制度。涉密社情民意信息通过规定方式报送,民进组织和会员不得擅自公开传播涉密内容、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用和批示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保障

  第十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体现优势互补,服务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实行特邀信息员制度,根据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需要,邀请部分有专业特长、行业资源和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绩的会员担任特邀信息员,为特邀信息员工作和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民进各级组织围绕重要社情民意,制定专题调研方案,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参与调研,力求深入、客观、务实。

  第十八条 民进各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培训、交流、锻炼机制,提升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民进各级组织应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转化机制,统筹社情民意信息和书面建议、会议发言、调研报告以及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代表委员建议等工作。

  第二十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反馈机制。民进中央定期通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及时了解采用和批示情况,并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成果奖励机制,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各级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民进各级组织应当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报送、查阅、交流等工作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保障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7日起施行。

作者:  编辑:网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