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务公开,是指民进各级组织及机关将其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加强自身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在本会内部或者会外公开。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组织,会内监督机构、工作机关。
第三条 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会章》对会务公开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全会联系,保障会员权利,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四条 会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法律法规、《会章》和保密规定,保证充分、规范,保持严肃性和公信度,提升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统筹各级各类会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组织是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应当执行本条例,确保及时公开会务信息,听取和办理反馈意见。中央组织负责提出会务公开总体要求,指导全会会务公开工作;省级及以下组织负责本级组织的会务公开工作,指导所属组织的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将会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报告相关工作。一般应当由专职副主席(委)负责分管,秘书长配合。
第七条 各级组织应当制定会务公开工作流程,确定机关部门分工,指定机关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会务公开日常工作。日常工作包括:执行程序、发布和更新信息、起草相关工作年度计划、报告等。
第八条 会员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相关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会务信息。会员应当依法依规获取和使用会务信息。
第九条 会务公开工作应遵守有关保密、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制定和调整会务公开目录,会务公开目录由机关职能部门起草,提交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一条 机关职能部门执行会务公开目录,受理会务公开的申请,对拟公开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进行审核,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制定公开事项的建议报告,提交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及时审批公开事项,涉及上级组织权限或事关重大的事项,须请示上级组织。
第十三条 机关职能部门按批准的事项,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机关职能部门应当监测会务公开后的信息和反响,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及时加以澄清。对重大舆情反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领导班子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的会务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大政方针情况;
(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重要文件;
(三)加强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廉政建设,严肃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监督机构工作情况;
(四)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参政党作用等工作情况;
(五)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六)重要会议、活动,重要人事任免;
(七)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等;
(八)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九)省级及以下组织学习贯彻民进中央、上级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十)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会务。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当根据会务与会员、社会的关联程度,确定适当的公开范围: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第一、四项,应面向社会公开;
(二)需要全体会员知悉的会务和遵守执行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重要文件,在全会公开;
(三)各级组织或机关的会务,在本级组织或机关公开;
(四)涉及特定的民进组织和机关的人事、后勤等内部事项、会员的个人事项,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应当根据会务的现状和公开的需要,尽快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应当根据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并及时公开。
在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发布的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通过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会内情况通报反映、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等,完善会务公开渠道和形式。
第二十条 会务公开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