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岸伟:关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建议
2015-01-27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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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水平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考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方面。法律服务可以更加直接地把法治融入到百姓的生产生活当中,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案件或涉法事务中切身体会法治的温暖,感受法治的力量,体验法治的尊严。对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养成和法治信仰形成,提高人民群众信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省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从理念的提出到实践探索,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公共法律服务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制定公共法律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二、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引导专业法律服务力量更加广泛地参与百姓维权、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域,把运用专业法律服务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内容。

  三、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城乡社区,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注重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四、加大法律服务业扶持力度。运用税收调节的政策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稳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营造支持和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推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的繁荣发展,构建数量充足、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法律服务体系。

  五、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以确保公共法律服务高效有序进行。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