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岸伟:关于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程的建议
2015-01-27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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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推进我国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保证该制度能够顺利落实,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团队,对此,四中全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同时要求应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从而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四中全会的这一决定高瞻远瞩、是完全正确的。目前,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多由社会执业律师组成,社会执业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同时,还要面向企业和个人承接大量的民商事和刑事法律服务业务,时间和精力有限,从长远来看,并不是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最佳力量,公职律师应是未来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力军。

  目前,我国《律师法》并没有关于公职律师制度的规定,指导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只有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简单规范,但相对比较笼统,并未就公职律师试点过程中的细节加以明确规定。同时,由于试点工作的开展范围较小,公职律师制度的探索尚没有形成可复制、可移植的成熟经验。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为我国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然而,直到目前为止,司法部尚未就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相关精神作出具体明确的部署,作为东部沿海发达省份,江苏完全可以先行先试,率先在建设公职律师制度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全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及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供经验,为此,我们建议:

  1、尽快在我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全省13个市应当尽快从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又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的人员中选聘公职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公职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具备公务员身份和律师资格,既充实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又增强了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助于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事业的进步。

  2、尽快建立组织管理体系,把公职律师纳入司法行政及律师行业协会的管理。省司法厅应当尽快出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省司法厅律管处及各市司法局律管科可以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管理。省律协及各市律协应当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将公职律师纳入律师行业管理体系。

  3、在运行机制方面,可以学习香港律政司的做法,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选聘优秀执业律师作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可以具备政府公务员身份,政府可以为公职律师提供相对优厚的待遇,公职律师直接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专门负责为政府首长及政府各组成部门提供全覆盖的专业法律服务,全面负责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民商事法律服务、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查、法律咨询等,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