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人工智能时代安全问题
2019-05-22 17:16:00
来源:民进盐城市新阶层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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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它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或许不亚于互联网、电力和蒸汽机。1956年夏,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开会研讨“如何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这一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人工智能从起步发展期、反思发展期、应用发展期、低迷发展期、稳步发展期一直到如今的蓬勃发展期,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实现了如图像分类、语音识别、知识问答、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等多种新型高科技,在制造、仓储、交通、汽车、教育、医疗、金融、家居、陪护、娱乐、服务等各行各业都有其身影。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总体形势是良好的,但是也存在过热和泡沫化风险,特别在基础研究、技术体系、应用生态、创新人才、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在随着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个人信息隐私、法律法规界定等以下一系列安全隐患:

  1、首先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现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价值是否能够适用,是否需要重塑法理体系和价值体系来适应新的伦理关系。

  2、人工智能的系统若存在基础安全技术缺陷、智能硬件的系统漏洞,则会对社会技术及产品供应条线产生影响。

  3、人工智能发展带来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数据和隐私的安全性将面临失效。

  人工智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科技进步的标尺,是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我们只有做好应对措施,才能更好地享受其带来的便捷、舒适、先进的科技体验感。国家在今年两会政府报告上首提“智能+”,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已将一些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对此表示绝对支持,同时建议以下几点:

  1、坚持科学立法,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阶段保证技术设计的无害。人工智能本身具有中立性,但是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不能完全做到价值中立和高度理性。通过法律拟制的形式赋予智能机器人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才能解决人工智能技术中立背后的价值选择问题。其次,在人工智能的应用阶段,必须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人工智能数据驱动的特点,解决人工智能在应用过程中算法数据不断迭代进化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科学立法,寻找被算法掩盖或切断的因果联系,避免算法歧视。同时利用算法为立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提高立法效率,增强法律运行的实效。

  2、立法时应考虑到人工智能的综合性,需要特别关注数据应用和个人隐私保护。同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给其未来发展留足空间。要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行预判,规避人工智能的制度风险,包括对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无措的法律规范缺失和对人工智能新技术误判错判的法律规范失灵,明确人工智能研发的具体规则和伦理要求,不能超越威胁人类生存和文明进步的底线。

  往长远方向看,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有望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领跑者,应布局构建开放共享、质优价廉、普惠全球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平台,配合“一带一路”建设,让“智能红利”助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蒋睿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