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刘万福参与承办“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扬州研讨会
2018-01-10 16:51:00
来源:省直综合三支部
【字号:  】【打印【纠错】

  2017年11月27日上午,由江苏省法学会举办,扬州市法学会和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在饱含诗情画意的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市召开,来自江苏,安徽,上海两省一市法学会20多位专家学者与会。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华仁主持开幕式,扬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扬州市法学会副会长沈兴华致辞,他分别从地理、诗词、文化、所获荣誉四个方面向与会的嘉宾介绍了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并对参加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问候,并希望能够通过对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当前实践紧密结合,体现法学研究围绕现实、服务大局的主体性和使命担当。

  作为承办方,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刘万福主任受邀为会议剖题,刘主任从中国现代历史出发,结合自身三十多年律师及早期从医的社会工作经历,联系现实,深刻指出目前中国经济问题尤其是民间借贷问题的症结严重性。刘主任提出本次会议的三大议题,第一是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是否合理,第二是合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问题,最后是民间借贷追讨形式合法性问题。现将研讨会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民间融资利率的法律问题

  安徽法学会诉讼法律研究会副会长胡卫民认为经过多年司法经验的积累,尤其是15年的司法解释,对于24%-36%以及36%以上的利率规制是比较清晰的,尤其注意重点把握24%-36%的基本政策区间。

  安徽大学夏庆锋博士后主要参考国外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经验为我国提供理论支撑,他认为我国采取的客观主义统一划线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采取此种模式的张力在于符合我国历史国情以及合理的司法成本支出。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孝虎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产生发展,并指出结合目前的司法能力的不足和我国目前不成熟的金融市场现状,由于法官金融知识的缺乏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采取客观的统一划线的利率模式是可取的。其次谈到结合国外经验,建议将利率控制在20%以下或更为合理。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刘万福主任提出以下观点,刘主任认为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是最高法院在1991年解释的基础上2015年修改的司法解释,借贷利率高达百分之二十四甚或百分之三十六,存在违背科学性的问题,并认为如此高利率问题是现实民间借贷盛行及引发众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这个司法解释的修正问题

  二、合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问题

  有学者认为界定两者非常复杂,他认为游离在监管体制之下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是侵犯了现有的监管体制,现有的牌照管理,可能涉嫌到非法集资。囿于当下立法技术,有学者提出应突破现象观察本质,期待未来更好的立法体系解决难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周建飞庭长也提到由于罪与非罪的问题,造成了审判中难以清晰界定,案件量陡增等现实难题。

  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顾学荣生动地结合两个具体的刑民交叉案例探讨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为与会嘉宾提供了新思路,新看法。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姜孝虎主任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理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区分,他认为必须要有金融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是否构成扰乱金融秩序做初步的鉴定,才能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刘万福主任认为区分罪与非罪,这是民法,刑法,行政多方面需要共同沟通解决的问题,各自为阵不是应有之义。最高法院2012年司法答复对民间借贷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者,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客观上纵容了民间借贷的泛滥,需通过法律界多方面合作,抓住上述问题本质,严格在科学的法律范围内界定正常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

  三、追讨形式的合法性以及打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和金融监管问题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刘万福主任通过社会影响巨大的于欢案分析,指出非法追讨民间借贷的社会危害性,认为任何非法形式的追讨都不应该受到保护,并给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学者提出民间借贷出现的暴力催收问题广泛存在,需要严格设定界限,违法催收偏离民间借贷的轨道,导致上溯到不同的法律属性,由于是催收过程中导致的违法犯罪问题,违法犯罪本身还是回到刑法的体系来认定,不可混为一谈。

  安徽省合肥中级法院民三庭项红庭长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从大量涌现的民间借贷问题本质出发,指出依法打造合法的民间环境和监管管理的重要性。项庭长对民间借贷的追讨形式合法性的问题应采取了中医和西医的理论,她认为应当用中医的综合方式,而不是西医的简单直接的方式,而是以中医的综合的采取措施,尤其以法院为第一主体开展工作。

  南师大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深刻指出现在投资业单一,融资渠道也缺少,大量的民间融资民间需求跟整个金融融资的体制产品的供给之间的存在距离,因此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没有金融领域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不太可能有正确的,包括刑法使用在内的法治现象的常态化。蔡教授同时还提出在民间借贷中参与人的地位界定的问题,加害人、被害人和其他的相关参与人,并且特别提出来相关的非法集资参与人,是否属于被害人的范畴问题。

  安徽省法学会专职会长孙荣传会长介绍了安徽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由此深入探讨在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缺位现象,孙会长指出监管的方式,监管的法治化水平远远不够金融领域发展的需要,另外,孙会长提出加强整个社会的融资、借贷风险意识的教育的重要性。最后,孙会长强调了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上述学术观点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刘万福主任特别提出:请法学会领导能把本次会议相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报请中国法学会充分研讨,切实提出科学方案,有力解决现实问题。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华仁认为刘万福主任提出的三点问题及相关意见很有道理,值得关注。本次会议效果良好,重点突出,对会议丰硕成果值得肯定,并表示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法学会影响。并对与会的学者专家表示感谢,对承办方予以高度评价。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