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5-01-23 09:54:00
来源:民进江苏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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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组织是社会成员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开展社会服务、实行社会自我调节的组织载体。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社会组织将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参与者、公共社会服务的主要生产者、现代社会文化的积极建构者、清明廉洁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监督者,在实现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独特作用。

  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省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达6.2万个,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达7.8个,社会组织数量居全国前列。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培育,更新观念思路,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整体推进,采取有力措施引导,使社会组织在建设新江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我省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其服务水平,还是本身的发展能力,都难以适应“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需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多数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人力资源匮乏,尤其缺少专业型人才,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不足;对政府资源的依赖程度高,社会资源整合能力较差,缺乏清晰的目标使命与远景规划。这些都将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后劲。

  第二,政社分离改革步伐缓慢。现有的社会组织中,特别是社团组织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主持建立的,负责人往往为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机构的设施、财务等也尚未真正独立,行政色彩浓厚。根据三中全会提出的政社分开的精神,中组部下发了文件要求限期清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问题。然而,由于存在阻力,目前清理工作进展缓慢。

  第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做好社会组织监管工作,是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机制以及日常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江苏目前在各多地推行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才“三社联动”机制,社区综合服务已成为省、市、区三级的公益创投的重要项目领域,但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承担社区社会服务缺乏应有的制度设计和明确的资源配置,短期的项目形式、与社区组织权责关系的不协调都使专业的社会服务组织难以真正进入社区,长期开展为民需要的专业服务。

  我们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针指导下培育与发展江苏本土社会组织,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与社会环境。为此建议:

  第一,加快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社会组织正处在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目前仍缺乏全国性社会组织发展的立法,我省可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加大地方性法规与制度建设力度。可在深入推进四类社会组织“零门槛”登记注册的同时,探索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依法申请登记制度的改革。应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落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把社会组织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第二,提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于在老年、儿童、青少年、城市外来人口等特殊群体以及犯罪预防、扶贫帮困、社区矫正等领域内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强化培育扶持力度,增强其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做好专业服务和自身发展的能力,逐步实现各类事务性管理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为主。

  第三,大力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是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础,结合各地正在开展的街道社区综合体制改革,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通过服务的形式参与社区治理。一般来说,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应包含行政性公共服务、福利性社会服务、市场化便民服务三方面内容,当前社区提供的行政性公共服务较多,居民广泛需求的福利性服务较少。建议改革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将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权责划分,培育或引入专业社会组织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资金支持,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四,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改革。制定相关政策,出台落实中央要求的实施办法,促进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责权,规划发展阶段,明确发展时间。脱钩后的社会组织通过项目申报从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获得资金支持,接受专业评估考核,实现“去行政化”,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的渠道与制度。根据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在加快协商民主法治化进程中,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特别是有影响力的成熟的社会组织参与各顶民主协商,通过制度化的“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使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加强我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一方面,引导和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依法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培育具有江苏本地特点的社会组织,使其有能力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交流与对话。根据三中全会的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办孔子学院”,开展文化交流,参与境外社会治理,提高中国社会组织的水平和素质,扩大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参与全球治理。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