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2016-01-21 09:46:00
来源:民进江苏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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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是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决策。2015年2月,国家民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从融资政策、税费优惠、人才保障等方面,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

  一、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截至2014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79.23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0.57%,比全国(15.5%)约高5个百分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把老龄工作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长。截止到2015年6月,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241个,其中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有858家,占全部养老机构总数的38%。

  二、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民间资本的参与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它们在参与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到民间养老产业的持续性发展。

  第一,资源支持不足。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市场后,运营经费方面往往面临困境。目前,政府对于民办营养老机构给予了各方面补贴,包括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等。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补助不到位。部分养老机构不能按规定足额领取补贴。二是土地成本过高。民办养老机构缺少足够的土地资源用于建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高额的租金严重限制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三是缺乏融资渠道。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于“民非”的身份导致其难以申请商业贷款,缺乏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

  第二,税费政策不到位。因政出多门,大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形同虚设,致税费优惠政策难以执行。由于税务部门对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不认可,很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仍旧被要求缴纳5.6%的企业税费。其次,现有的关于民间资本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申办手繁杂冗长,使有意者望而却步。

  第三,医养融合困难。一是医疗设施配置要求过高。对于资金来源比较狭窄的医养融合养老机构来说,置放射科、检查检验、药房等基本科室投入大,成本过高,且人员配置困难。二是医疗保险衔接不到位。目前具有医疗护理条件,并且能够使用医疗报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微乎其微。同时,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地区统筹,导致了老年人“异地养老”的经济负担过重。三是医疗服务项目界定困难。老年人在医疗服务方面多样化的需求,极大地增加了医养融合服务项目界定的难度。

  第四,缺乏风险规避机制。由于缺乏养老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一旦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摔倒、受伤,养老机构、护理员则必须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负担。

  三、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对策

  第一,政府给予资源支持。首先,完善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如老人补贴、养老机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养老护理员补贴等。其次,不断完善养老供地政策。通过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民营机构自有房产转为养老机构用地;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划拨方式供地”。对养老用地租赁价格设定政府指导价,并通过房租补贴的方式,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土地成本。建议政府对养老建设用地的价格和用途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商业用地进行有效区分。政府可设立“老龄金融投资基金”,并制定规范的管理规定,为资金缺乏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

  第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将养老服务的相关税收优惠界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仅需要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层层审批,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严格制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机制。民政部门应和税务部门协调沟通,明确规定税费减免政策实施的具体细则,如免税种类、免税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明确规定其如何交纳所需交纳的税费,如水、电、气、热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用。

  第三,大力推动医养融合。在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自建医疗服务科室的同时,促进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影像、检查检验、消毒供应、药房等中心,促进区域公共医疗设施、人才的共享。同时,鼓励现有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降低中小民间养老机构医疗进入门槛。改革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建立规范化的培训机制,采用灵活的培训和考核手段,促进现有医务人员技能的提升。推动医疗类养老服务医保衔接,在医养融合类养老机构设立医保定点。同时,应考虑推进省内医保联网,实现省内医疗保障账户统筹结算。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结合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制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同时,制定一定的准入标准,更有针对性的为那些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医养融合服务。

  第四,建立风险规避机制。针对养老服务行业的风险,鼓励投保商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由政府、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按适当比例共同承担。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养老服务业专门开设相应险种。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