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虹:尽快修订《江苏省献血条例》
2016-01-25 23:11:00
来源:宣传处
【字号:  】【打印【纠错】

  《江苏省献血条例》(下称《条例》)是我省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自2000年8月1日施行来,在开展无偿献血,保障临床用血、保障血液质量与安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输血事业快速发展,《条例》中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需求,建议对其进行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

  一、修订的必要性

  1、保障临床用血需求。2011年以来,我省血液供应出现持续性紧缺,个别地区呈常态化缺血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导致就医人群增加,使临床血液需求增长快、缺口大。近几年我省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年均增幅10%左右,而我省供血量近年来增幅则维持在2%左右。需要修订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细化各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责任,强化不履职的罚则,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进展,保证临床用血需求。

  2、扩大社会参与面。目前血液是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稀缺医疗资源,只能通过献血者的捐献才能获得,必须要有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就目前来看,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全省人口献血率约为11‰,远低于香港、澳门的30‰和23‰,更低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45‰。现行《条例》一方面对献血适宜条件如献血年龄、一次献血量、献血间隔期等设限较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尚不完善,无偿献血人员的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不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3、适应输血事业发展。我省输血事业正面临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医疗临床用血量仍有较大上升空间。目前世界发达国家与地区人均用血量持续保持在人均20毫升左右,我国人均仅1.6毫升,我省人均3.4毫升,均离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人均8毫升标准差距很大。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临床用血还会有较大幅度增长。现行《条例》已颁布实施十四年,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提高,以及献血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步,需要对有关条款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输血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修订的可行性

  1、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近几年来,省有关部门已经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现行《条例》中需要修订的条款进行论证,修订的具体方案基本形成。此前,我省有立法权的徐州、苏州两市对本市制定的献血管理法规,已先行分别进行了修订,为省《条例》的修订提供了经验。

  2、修订的社会基础已经具备。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开展已有十多年,民众对献血工作有了一定认识。就我省目前的经济水平与公民文化素质而言,已经具有实行更高水平无偿献血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相比其它偏远省份,我省对现行《条例》修改应该率先进行。`

  3、契合国家要求。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发布修改的《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和《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两个新标准:一是放宽献血者年龄,从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二是女同性恋者可以献血(此前禁止同性恋者献血);三是缩短捐献成分血的间隔时间,从原先四周缩短为二周。修改标准的指导思想就是放宽献血适宜条件,鼓励更多的人参加献血。

  三、拟修改、补充的条款

  1、第二条“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修改为“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献血办公室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修改为“省、设区的市应设立献血办公室,并为独立法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3、第十五条“采供血机构是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采供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修改为“采供血机构是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采供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并根据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置人员。”

  4、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修改为“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200-400毫升,鼓励一次献血300—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期男性不少于3个月,女性不少于4个月。”

  5、拟补充条款:

  (1)增加财政、物价、教育、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职责的具体表述,并明确不履职的罚则;

  (2)献血者献血可以享有一天献血假,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主要是让公民有时间去参加无偿献血);献血员凭献血证可在江苏省内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医院挂号、游览公园的费用;

  (3)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应献血一次;

  (4)建立血液费用定价机制。

  四、建议修订时间

  根据目前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需求和基本成熟的修改条件,建议在今年完成修订。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