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岸伟:关于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保障律师发言权制度,先行先试,彻底解决律师执业活动中“新三难”问题的建议
2016-01-25 23:27:00
来源: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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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三难”问题,即发问难、辩论难、质证难。江苏省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但与全国很多省市一样,保障律师权利的形势依然严峻,相当一部分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任意打断,控制,限制律师发言,甚至要求律师不要口头发言,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律师发言权得不到保障,一方面损害了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易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破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好关系,最终破坏司法公信力。

在中央政法委的高度关注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4条均提出:要充分保护律师庭审辩护、辩论权。这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是一次明显进步,为保障律师发言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然而,规定中的除外条款“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经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法官仍有可能依据此三种情形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发言权依旧得不到保障,中央意图通过保障律师发言权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依然无法实现。江苏作为全国法治建设较为先进的地区,法官和律师队伍素质相对较高,省高院有理由也有责任加大改革力度,先行先试,率先建立能从根本上保障律师发言权的相应制度,彻底解决律师执业活动中“新三难”问题。为此,我建议省高院: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具体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律师的发言权利。

2、制定制度应贯彻以下原则:(1)变主动打断为被动审查,即法官原则上不主动打断律师发言,除非控方或对方对律师发言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法官即启动即时审查,审查后决定是否打断律师发言;(2) 明确有关保障律师发言权的监督奖惩办法,与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作者:  编辑:薛伟